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原民將可成立自治區政府 定自治法規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報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在不影響現行地方自治權限下,未來原住民各族群可以會同鄉鎮市公所,經一定程序後成立「自治區政府」、「自治區議會」,並享有自治區自治法規的權限。吳揆強調,這是落實原住民自治的憲政里程碑。

行政院院會今(23)日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2年前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

院長吳敦義表示,未來將依「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等原則,在不影響現行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不變更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權限、不影響原住民族自治區內非原住民個人既有權益等前提下,分階段推動原住民族自治事務。

針對自治區與地方自治行政區重疊的問題,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歷史不能歸零,但也要符合目前現況,各族群文化上的整合,不是土地可以衡量的,未來自治區與現有的鄉鎮市、縣市等行政區「空間合一」,要與各地方協商、委託,以及採取合作方式來發展。

孫大川強調,未來不排除會有更高位階、整體原住民自治區相關法規,或是在未來國土重劃中有新的規範,但目前的草案內容,可以做為長遠發展的準備。

另有關財源部份,孫大川說,未來自治行政區可以自行設立基金,或透過中央預算補助,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會也可以設立子基金,來提供相關經費的支持。

原民會也特別表示,草案並納入原住民族權利保障,明定自治區內設籍原住民,經自治政府申請許可後,得依法獵補野生動物、採集公有林的林產物、野生植物與菌類、採取礦物及利用水資源。

(圖片來源:原民會)

文章來源: 台灣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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