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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網購業者 8成違法不給退貨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9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市調14家網購業者發現,11家在官網列出不退貨商品內容,高達8成違反消保法賦予消費者郵購或訪問買賣7天內可退貨的規定,呼籲經濟部工業局確實執法。
消基會今天召開「網購什麼都賣、退貨很多障礙、會員條款很奇怪」記者會。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說,共檢視14家網購業者,結果高達 8成、11家業者都在網站上列出不予退貨的商品種類,主要類別為「DVD、VCD、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的商品」等著作權相關商品、「內衣褲」、「花卉」、「食品」及「生鮮農產品」等。
他並說,14家當中有6家業者訂有不合理退換貨約定,例如未事先告知,就將產品寄回,將不做退換貨處理。
他強調,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款。」上述實況都已違反此條文的規定。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副社長徐則鈺說,依法不得將商品分類,自行規定不受消保法第19條規範;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也僅規定,拆封後使用了該商品,才會失去解約權;換言之,若消費者只是拆封,解約權未喪失。
謝天仁進一步舉例,有的業者甚至自行宣稱,「保留你(消費者)同意後,我不成交的權利」,無疑是讓交易永遠不成立;消基會呼籲消保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督促網購業者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執法,讓消保法確實落實。990909(圖為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中央社檔案照片)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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