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網購退換貨管理混亂 消費者要小心


宅經濟當道,民眾不出門揪團網購當紅,網路上幾乎什麼商品都買得到。不過,網購業者對於「不得退貨」的條件,各家規定不一,消基會質疑網購業者的做法,已經抵觸消保法第十九條,針對郵購商品,可享有七日內主張解約還款的權利。消基會要求網購業者應該修改規定,並且將「難以退換貨、不適合網購的商品」下架,同時也提醒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該審慎考量,避免「瞎拼」後,花錢找氣受。



 消基會今天七月底八月初,針對國內經營網購的14家主要網站業者進行調查,結果發現,14家業者當中,有11家業者在網路上公佈有「不退貨條件」,說明不得退貨的商品種類,有兩家業者沒有說明。歸納「不退貨」的商品種類,以DVD、VDC等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的商品、電腦軟體、以及著作權相關商品為主,特別是「已拆封」,通常不接受退貨。其次,衣褲等涉及個人衛生,以及花卉、生鮮食品類等涉及保存問題的商品,也不接受退貨。

 消基會抨擊,根據消保法19條的規範,消費者對於郵購商品享有「特殊解約權」,不因「商品種類不同」,而有不同的規範,消基會認為,透過網購,就是無法事先檢視商品,因此一旦出現期望與實際的落差時,消費者有權解除買賣契約,網購業者的做法抵觸消保法。此外,也有部分業者針對「無理由」退換貨,要求消費者負擔運費,部分則是要求退貨的消費者,必須在收到商品後三天內寄回,與消保法的七天猶豫期出現落差。

 此外,消基會也針對網購是否需加入會員才能購物,以及會員權益是否符合「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進行比對,結果十四家業者當中,有九家業者要求必須先加入會員,但其中有四家沒有公告會員條款。此外,在交易的相關約定事項當中,也出現部分與定型化契約不符的現象。

 消基會最後指出,網購業者應該根據消保法的精神,修正「不可退貨」的相關規定,如果因為商品特性,例如無法保鮮或個人衛生等疑慮,也應該將「不適合網購」的商品下架,避免消費者糾紛。消費者網購時,也應該考慮清楚,不要變成「瞎拼」。

文章來源: 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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